1.全身狀況不允許檢查者。
2.因精神或智力狀態不能配合檢查者
遠視力檢查操作方法及程序
1.可選用對數視力表、國際標准視力表、ETDRS(早期治療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研究)視力表。前兩種視力表的檢查距離為5m,後者的檢查距離是4m。視力表的1.0一行應與被檢眼同高。視力表的照明應均勻,無眩光,可采用自然照明。如用人工照明,照明強度為300~500lx。
2.兩眼分別檢查,先查右眼,後查左眼。檢查時用擋眼板遮蓋一眼。如受檢者戴鏡,應先查裸眼視力,再查戴鏡視力。
3.下面以國際標准視力表為例敘述遠視力檢查方法。該表分12行,能看清第1行者視力為0.1,第10行為1.0,第12行為1.5。若能辨認第8行全部視標,同時辨認第9行半數以下視標時則記0.8+;如能辨認第8行全部視標,同時辨認第9行半數以上視標時則記0.9-。
4.如被檢者不能辨認表上最大視標時,可囑被檢者向視力表靠近,直至看清第1行視標(0.1),記錄的視力為:0.1×被檢者與視力表的距離(m)/5,例如在2m處能看清0.1,視力為0.1×2/5=0.04。
5.如在1m處不能辨認最大視標,則檢查數指(counting finger,CF)。囑受檢者背光而坐,檢查者伸手指讓被檢者辨認手指數目,記錄其能辨認指數的最遠距離,如數指/30cm或CF/30cm。如果在眼前5cm處仍不能辨認指數,則檢查者在受試前擺手,記錄能辨認手動(hand motions, HM)的最遠距離,如手動/30cm或HM/30cm。
6.對只能辨認指數或手動的受檢者,應在暗室中進一步檢查光感(light perception,LP)及光定位(light projection)。檢查光感時,將患者一眼完全遮蓋,檢查者一手持燭光放在被檢眼前5m處開始檢查。若受檢者不能看見燭光,則將燭光向受檢者移近,直至受檢者能辨認為止。記錄受檢者能看見燭光的最遠距離。檢查光定位時將燭光置於受檢者前1m處,囑受檢者向正前方注視,不要轉動眼球和頭部,分別將燭光置於左上、左中、左下、正上、正中、正下、右上、右中、右下,同時詢問受檢者是否能看見燭光。如應答正確記錄為“+”,應答錯誤記錄為“-”。如受檢者全無光感,記錄為“無光感”。
遠視力檢查注意事項
1.如果檢查室的最大距離<5m,采用反光鏡法檢查視力。將視力表置於受檢者座位的後上方,於視力表對面2.5m處放一平面鏡,囑受檢者注視鏡內所見的視力表來檢查遠視力。
2.每個字母辨認時間為2~3s。
3.非受檢眼遮蓋要完全,但不要壓迫眼球。
4.檢查時受檢者頭位要正,不能歪頭用另一只眼偷看,不能瞇眼。
5.對於裸眼視力<1.0,而且沒有矯正眼鏡的受檢者,應加針孔板後再查小孔視力。
6.視力檢查是心理物理檢查,評價結果時應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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