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為3周歲至6周歲(或7周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亦可設一年制或兩年制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發展幼兒智力 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 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培養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人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應予照顧。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力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至4周歲)25人,中班(4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或7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學前幼兒班不超過40人。
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混合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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