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六一”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4月19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34號國務院令,頒布《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國家實行有計劃的 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並根據疫苗的國家標准,結合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制定、公布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導原則。
《條例》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接種、分發、供應、銷售,並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
另外,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根據需要對貧困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給予適當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困難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條例》將於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疫苗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所稱的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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