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研究表明,聽力損傷的早期發現和早期干預,可使患兒最大限度地接近和達到正常同齡孩子的言語發育水平,減少兒童情感、心理和社會交往等能力的發育遲緩,減少患兒給家庭及社會帶來的沉重負擔。
2004年12月,我國衛生部向全國頒布文件,首次正式將“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范”納入到《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強調有條件的地方要進行新生兒聽力篩查。即運用快速、無創的技術對出生後3-7天的新生兒在住院期間進行聽力檢測,未能通過篩查者1個月或42天復查,復查未通過者在3個月大時到兒童聽力診斷中心進行詳細聽力檢查,確診聽力是否有損傷,有損傷者及時給予干預治療和康復。北京市衛生局規定,既使通過了住院期間的聽力篩查,還需要接受社區每年一次的兒童聽力篩查;具有聽力損傷高危因素的孩子,需要在3歲以前接受每6個月一次的聽力監測,目的是早期發現一些兒童時期可能出現的遲發性聽力損傷。
開展新生兒及兒童聽力篩查,目的是早期發現聽力損傷,最終目的是讓他們開口說話,這對於家庭對於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希望家長提高意識,積極配合,共同關注孩子的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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