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私藏民兵軍訓用手榴彈,被來家裡玩耍的孩童不慎引爆,釀成幾名孩童一死三傷的慘劇。記者13日從重慶榮昌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已對此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2006年6月15日,5歲女孩李某、男孩譚某和7歲男孩段某隨家長趕往老付家中為其奔喪。在大人們忙裡忙外時,李某等6個孩子湊到一起玩耍,在死者付某家一個房間裡無意中發現了藏在櫃子底下的手榴彈。一郭姓小孩好奇地以為是啞鈴,便拿過來舉了幾下,不經意間手榴彈蓋子松動,露出了繩子,郭某拉了拉繩子,一股青煙冒了出來,不明究竟的李某接過手榴彈。隨後一聲巨響,滿屋子被黑煙籠罩,幾個小孩撕心裂肺的慘叫聲瞬間傳開。等到大人們沖進房間時,看到李某、段某、譚某倒在血泊中,老付的孫女已當場死亡。
大人們連忙將受傷的孩子送往醫院,經過十多天的治療,幾個小孩的命算是保住了,但體內殘留的彈片卻因手術難度大、風險大不能立刻取出,只能在以後按部位分次取出。面對高額的醫療費,傷者家長將死者付某的妻子、兒子、兒媳婦及郭某的監護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責任。老付私藏手榴彈,其妻秦女士明知付某私藏手榴彈於家中而不向相關部門舉報,老付與被告秦女士作為手榴彈持有人,對幾名原告近50萬元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因老付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在其遺產范圍內與被告秦女士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段某系未成年人,被手榴彈炸傷與其法定代理人的監護不力有一定因果關系,自身應承擔5%的責任。被告郭某系引爆手榴彈的直接責任人,與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鑒於年齡、智力因素,其不能預見其危害性,故在本案中應承擔15%的責任,因郭某系未成年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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