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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孩子不要為了“懲罰”而懲罰

懲罰是一種教育手段。也是一種微妙的家教藝術。 只有擁有了懲罰孩子的智慧,才能真正達到教育孩子的目的。

1、犯了錯誤就要懲罰:孩子犯了錯誤,無論有心還是無意,都要受到懲罰。比如:孩子不小心把杯子摔碎了,雖然他不是故意的,也應該告訴他,這是他的過錯。他雖沒有料想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但仍要為此道歉。如果他是無意的,並勇於承認錯誤,家長會相信他。

2、懲罰的“量刑”要適當:懲罰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孩子的良性轉化,懲罰的“量刑”就必須合乎孩子的行為。懲罰過重容易引起孩子的對抗情緒,輕了又不足以使孩子引以為戒。因此懲罰孩子要以達到目的為原則,既不能輕描淡寫,又不能小題大做濫用“刑罰”。大教育家洛克說:“兒童第一次應該受到懲罰的痛苦的時候,非等完全達到目的之後,不可中止;而且還要逐漸加重”,其中的道理耐人尋味。

3、要依照規則進行懲罰:家長應和孩子協商制定一個獎懲規則,讓孩子知道犯錯後將受到什麼懲罰。這樣,孩子平日就會有所注意,從而減少犯錯誤的概率。當孩子犯錯後,家長應注意調整自己的情緒,不要因一時沖動而隨意懲罰孩子。若是孩子以後犯了同樣的錯誤,也應該按規則進行和以前相同的懲罰,這樣家長才能在孩子心中樹立威信。

4、指明“出路”不含糊:懲罰孩子不能半途而廢,應要求受罰的孩子作出具體的改錯反應才能停止。家長要態度明確,跟孩子講清楚他應該怎麼做、達到什麼要求或標准,否則有什麼樣的後果。如孩子有亂丟東西、不愛整理的習慣,家長在懲罰時就應該讓其自己收拾好東西、整理好玩具;使其明白必須要做好,否則又要受罰。家長千萬不能含糊其詞甚至讓孩子“自己去想”。家長不給“出路”,孩子改錯就沒有目標,效果就不明顯。

5、罰了又賞要不得:家長教育孩子要相互配合,態度一致,賞罰分明。該獎時就要鄭重其事甚至煞有介事地獎,讓孩子真正體會到受獎的喜悅;該罰時也應態度明確、措施果斷,讓其知道自己錯之所在。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孩子明辨是非、知錯即改的品行。如果在對孩子實施懲罰之後,家長中的一方認為孩子受了委屈,隨即又來安慰他,這將會使懲罰失去作用。實踐證明:懲罰——獎勵——懲罰的惡性循環會使孩子產生認知偏差,錯誤地將犯錯和受獎聯系起來,從而使懲罰歸於失敗。

6、及時懲罰莫遲疑:懲罰的效果部分來自條件反射,而條件反射在有條件刺激和無條件刺激的間隔時間越短則效果越好。所以家長一旦發現孩子犯錯,只要情況許可就應立即予以相應的懲罰;如果當時的情境(如有客人在場或正在公共場所)不允許立即作出反應,事後則應及時地創造條件,盡可能讓孩子回到與原來相似的情境中去,家長和孩子一起回顧和總結當時的言行,使他意識到當時的錯誤行為,並明確要求他改正。

7、最忌諱諷刺挖苦:家長懲罰孩子應力戒諷刺挖苦,更不能自恃“孩子是我生的、是我養的”而隨意用惡毒的語言指責、謾罵孩子。實踐證明,諷刺挖苦和惡語謾罵已超越了孩子的理智能夠接受的范圍,將會刺傷孩子的自尊心。因此,家長應該牢記懲罰孩子的目的是幫助他改正錯誤,決不是為了刺激孩子心靈中最敏感的角落——自尊心。有些家長在懲罰孩子語言不文明、滿口髒話時,自己也“出口成髒”,這就使得訓教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去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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