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情況下,父母是監護人,對其負有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我國《教育法》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也就是說,父母對在校學習期間的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法定的監護職責和配合學校進行教育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這裡所說的“單位有過錯”,不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於管理防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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