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犯錯了就要懲罰",這是大多數家長教育孩子的"准則"。而往往我們提到懲罰首先想到的就是打罵,輕則口頭批評教育,重則罰跪,甚至虐打孩子。我們常常會看到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之所以這些家長有錯誤的懲罰行為,因為他們沒有意識到懲罰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讓孩子變得更好。
什麼樣的懲罰才具有教育意義?
1、懲罰要懂得"量刑"
懲罰孩子的目的自然是為了引起孩子的良性轉化,那麼懲罰的"量刑"就必須合乎孩子的行為。懲罰過重容易引起孩子的對抗情緒,太輕了又不足以使孩子引以為戒。因此懲罰孩子要以達到目的為原則,既不能輕描淡寫,又不能小題大做濫用"刑罰"。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有這樣一種經驗,對絕大多數孩子來說,父母只需要用自己的言語或行動向孩子表示一點點哪怕是極其微小的不滿,孩子都會覺得是對他的錯誤的懲罰,從而自覺改錯。教育心理學認為,懲罰包括間接的和直接的批評。給孩子使個眼色、對他的行動加以限制、沒收他的玩具等等都是懲罰的手段與方式。
2、懲罰時應為孩子指出正確的"道路"
懲罰孩子不能半途而廢,應要求受罰的孩子做出具體的改錯反應才能停止。家長要態度明確,跟孩子講清楚他應該怎麼做、達到什麼要求或標准,否則有什麼樣的後果。如孩子有亂丟東西、不愛整理的習慣,家長在懲罰時就應該讓他自己收拾好東西、整理好玩具。家長千萬不能含糊其辭甚至讓孩子"自己去想"。家長不給"出路",孩子改錯就沒有目標,效果就不明顯。
懲罰之所以能促使孩子改正錯誤,這是教育心理學中的效果律在起作用。效果律認為:孩子"快樂則接受;痛苦則拒絕",要使孩子繼續或終止某種行為,我們可以通過獎勵或懲罰來做到這一點。事實上,有很多事情是不可能通過獎勵的辦法讓孩子滿足的,如孩子故意損壞東西、堅持"頂風作案"、亂提不切實際的要求等,這種情況下就必須懲罰。
3、懲罰忌諱罰後又賞
父母教育孩子要相互配合,態度一致,賞罰分明。該獎時就要鄭重其事甚至煞有介事地獎,讓孩子真正體會到受獎的喜悅;該罰時也應態度明確、措施果斷,讓其真正知道自己錯之所在。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孩子明辨是非、知錯即改的品行。如果在對孩子實施懲罰之後,父母中的一方認為孩子受了委屈,隨即又用錢物或食品來安慰他,這將會使懲罰失去作用。
誠然,懲罰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而且還有一個使用方法的問題,正確使用可以以罰代教,如果使用不當,則會使孩子的壞習慣變本加厲。如有些兒童在感情沖動時會用堅持錯誤行為來報復懲罰。而懲罰的反復執行要麼使孩子產生恐懼父母的神經官能症,要麼使孩子破罐破摔,對懲罰"逆來順受"無所謂,這都是不足取的。
4、懲罰及時才最有效果
現代教育理論認為,懲罰的效果部分是來自條件反射,而條件反射在有條件刺激和無條件刺激的間隔時間越短則效果越好。所以家長一旦發現孩子的行為有錯,只要情況許可就應立即予以相應的懲罰;如果當時的情境(如有客人在場或正在公共場所)不允許立即做出反應,事後則應及時地創造條件盡可能使孩子回到與原來相似的情境中去,家長和孩子一起回顧和總結當時的言行,使他意識到當時的錯誤行為,並明確要求他改正。
5、情緒化懲罰不可有
俗話說:"世事不如意者十常八九",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不順心的事情。父母在心情不好時很難把握好自己的感情,容易使自己惡劣的情緒轉嫁到孩子身上,其後果往往不堪設想。
一來孩子無過受罰,父母小題大做,會使孩子感到有失公理。二來如果此時父母再因不能自制而使懲罰無限制地升級,則往往會激化孩子對父母的反抗情緒。因此,建議父母切勿在醉酒之後或自己心情不佳、情緒低落、脾氣暴躁等時候懲罰孩子,以免過激失態,影響自己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6、懲罰不應刺傷孩子的自尊心
父母懲罰孩子應力戒諷刺挖苦,更不能自恃"孩子是我生的、是我養的"而隨意用惡毒的語言指責謾罵孩子。
實踐證明,諷刺挖苦和惡語謾罵已超越了孩子的理智能夠接受的范圍,將會刺傷孩子的自尊心。因此,做父母的應該牢記自己懲罰孩子的目的是幫助孩子改正錯誤,決不是為了圖一時嘴巴痛快而去刺激孩子心靈中最敏感的角落--自尊心。有些家長在懲罰孩子語言不文明、滿口髒話時,自己也"出口成髒",這就使得教訓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去說服力。
懲罰的目的是讓孩子擁有良性的改變與發展,不是為了解父母一時之氣,也不是為了讓孩子留下"灰色陰影"。如果懲罰失去了教育意義,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家長首先要明白,懲罰時教育的一種,把懲罰當做一種教育來實施,才能實現懲罰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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